肮脏的黑豆腐作坊一角
胶东在线网4月8日讯(记者 侯嘉伟)近日,市食药监管局下发了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性管理办法。该文件经过市法制办备案,具有约束力。长期以来,由于生产加工条件简陋、从业人员素质低、卫生状况差等问题,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尤为突出。这次,我市出台的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是一项开创性举措,对促进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据了解,市食药监局力争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辖区内主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备案发证工作,9月底之前,完成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备案工作,对小作坊的规范化管理实现100%覆盖。
备案管理办法中表示,小作坊应达到基本条件。包括在生产场所方面,生产场所应当真实合法,相对固定;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
在设施与设备方面,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或设备;生产设备、器具应无毒、无害、不易生锈,便于清洗和消毒;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在原辅材料方面,原辅料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受污染的原辅材料;按GB2760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和添加非食用物质。
在从业人员方面,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人,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在加工场所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
在管理制度方面,应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基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包装贮存运输方面,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
小作坊业主应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先行办理营业执照;提出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安排至少两名审查人员到现场核查;对审查核实合格的小作坊,发放《烟台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并赋予编号,建立台帐档案,告知性备案证明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当提出换证申请;取得告知性备案证明的小作坊业主需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郑重承诺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在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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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产品无预包装或使用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从事低风险、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