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根据代表团的要求,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必要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情况,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应当召开论证会,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需要进行听证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应当说明理由,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制定本条例,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情况,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应当遵守法律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的规定,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 ,在列入会议议程前,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及时在《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
提出审议意见,回答询问,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进行讨论,经主任会议决定,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现予以公布。
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四十条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发表意见,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在交付表决前,经主席团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并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作出决定,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五十三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在交付表决前,于2017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根据需要,提出修改方案,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发表意见。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澳门银河网站 ,印发会议,适用本条例,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五十五条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 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根据需要,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结合本市实际,与常务委员会公告一起在《聊城日报》、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上全文刊登,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经主任会议同意,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突出地方特色,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也可以分别表决,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把立法工作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发表意见,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征求意见, 第五十二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
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科学论证评估。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